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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6刑初1187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10-12)



    (2021)沪0106刑初11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曾用名温丝雷,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XX,大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暂住上海市青浦区。2019年11月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康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8日0时4分许,被告人温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静安区XX路出沪太路东约100米处,遇民警设卡检查。民警发现温某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当场对温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1mg/100mL。后经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温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温某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以上事实,被告人温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供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执法记录仪视频,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温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温鹏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龚 雯
    书 记 员 严艳雯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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