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18刑初1077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10-12)



    (2021)沪0118刑初10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21]1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袭警罪,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20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与女朋友缪某发生争吵,后回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的住所将菜刀架在脖子上扬言自残。民警被害人张某与社保队员宗某、袁某接报警后至上址处警。被告人王某见民警到场后情绪激动,继续将刀架在脖子上并对民警的劝说不予理睬,后在民警、社保队员对其进行控制过程中,咬伤上述民警及社保队员。经鉴定,张某被咬致左手拇指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宗某被咬致右上臂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被害人张某、宗某、袁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视频录像、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人民警察证、保安证、劳务合同,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罪名及关于其系如实供述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秀玲
    书 记 员 张 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