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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8刑初1080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10-12)



    (2021)沪0118刑初10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
    被告人张某。
    被告人周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张某、周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张某、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5月21日至5月26日,被告人方某、张某1(另案处理)等人为非法牟利,伙同被告人张某、周某等人多次在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号XX室内开设以筒子麻将“二八杠”为赌博形式的赌场,以抽取窑花的方式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方某负责抽取窑花;被告人张某负责望风并获利人民币600元;被告人周某负责提供场地并获利人民币1,500元。2021年5月26日凌晨,公安机关将上述赌场查获。
    被告人方某、张某、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在被告人周某处扣押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公安机关在涉案赌场扣押赌具筒子麻将一副及无主赌资人民币18,330元,在被告人方某昌处扣押赌资人民币2,000元,在被告人张某处扣押其用于作案的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张某、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方某、张某、周某的供述笔录,证人张某1、张某2、张某3、匡某、郝某、汪某1、朱某1、叶某1、叶某2、方某、张某4、汪某2、张某5、朱某2、黄某、叶某3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微信交易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抓获情况,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盈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张某、周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方某、张某、周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张某、周某均认罪认罚,依法均予以从宽处理。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张某、周某的犯罪罪名及区分主从犯,认定各被告人均属如实供述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3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四、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1,830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方某、张某的违法所得。
    五、扣押在案的作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诫勉语: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秀玲
    书 记 员 张 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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