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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8刑初1108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10-12)



    (2021)沪0118刑初11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辩护人袁明卫,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石某1于2010年相识后发展为同性恋人并开始同居。2021年5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在上海市青浦区XX屯XX路XX弄XX区XX号XX室暂住地内,因不满被害人石某1的遗产分割方案而与其发生矛盾,后持水果刀向被害人石某1讨要钱款,并在被害人石某1夺刀过程中用水果刀将被害人划伤。经鉴定,被害人石某1遭外力作用,致左手创口,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害人石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尹某、石某2的证言,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案发现场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验伤通知书、门急诊病历、伤势照片、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收据、谅解书、支付宝转账凭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已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如实供述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具如实供述情节,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为由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刀具二把予以没收。
    诫勉语: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秀玲
    书 记 员 张 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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