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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6刑初939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1-10-13)



    (2021)沪0116刑初9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男,1982年1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地本区,住本区;2003年3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本案于2021年7月7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9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沛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6月至同年7月初期间,被告人陆某为牟利非法利益,以欧洲杯足球比赛为契机,伙同他人开设赌球赌场,通过设定赌球赔率,以坐庄对赌的形式进行赌博。陆某负责帮助招揽赌客、接受赌客投注,至案发共计接受投注人民币4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约1万元。
    2021年7月7日,被告人陆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并有经其签字确认的转账截图照片,证人朱某、徐某、胡某1、胡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金山区XX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侦破经过及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陆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赃物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徐 艳
    书 记 员 刘佳慧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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