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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3刑初1198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10-14)



    (2021)沪0113刑初11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上海嗣怀法律咨询事务所主任,户籍在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王楼行政村东徐33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5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上海市宝山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次日执行留置,同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三部刑诉(2021)Z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行贿罪,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礼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以来,被告人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从某、朱某、瞿某等人行贿,共计人民币27,00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如下:
    1、2019年以来,徐某多次通过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民警从某打探案情、了解在押人员律师代理情况,徐某为表感谢,通过微信转账等形式,先后给予从某1万余元。
    2、2020年上半年,徐某就张敏无证驾驶行政处罚案,两次宴请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顾村派出所民警朱某并给予现金2,000元,让朱某帮忙打招呼,意图使张敏免于处罚。后因该案已录入系统中无法更改,张敏未能免于处罚。
    3、2021年2月,徐某就钟菲涉嫌盗窃案,委托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民警瞿某帮忙打探案情、打招呼。瞿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监管系统查询了案件情况并告知了徐某。同年3月5日,钟菲被取保候审。当日徐某为表示感谢,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给瞿某共计15,000元。
    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编造律师身份,以疏通关系为名诈骗当事人钱财,于2021年5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抓获归案,并于次日以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后经侦查发现,徐某涉嫌向多名民警行贿,遂被移送上海市宝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贿人从某、瞿某、朱某的干部基本情况表;受贿人从某、瞿某、朱某的证言;证人姚某、施某、陆某的证言;钟菲涉嫌盗窃案、张敏无证驾驶行政处罚案案件材料;上海市宝山区监察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徐某的户籍资料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董 果
    书 记 员 牛玲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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