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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3刑初122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10-15)



    (2021)沪0113刑初12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女,1998年3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徐州火烈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烈鸟公司”)下属“火烈鸟工会”语音主播,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贾艳辉,上海翱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起,被告人宋某入职火烈鸟公司下属“火烈鸟工会”,成为“小小语音”平台语音主播(ID9970576,房间号56666,昵称H.北北),利用特定话术聊天,通过陪打游戏、网恋交友、业绩PK等虚假事由,诱使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上进行充值打赏,以此诈骗钱财,并从中抽取50%提成。经审计,被告人宋某骗取金某为人民币13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宋某于2021年6月18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宋某已退出人民币三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王某等的陈述、自述材料以及微信转账记录,证人庄某、苏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后台数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抓获情况》以及人口基本信息,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被告人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设施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宋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4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三、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晓红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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