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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3刑初1205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10-18)



    (2021)沪0113刑初12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56年2月20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虹口区。因本案于2021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黄某为牟利,在其位于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XX室住处等地,利用在皇冠赌博网站注册的账号,为赌客周某、朱某、嵇某(均已行政处罚)投注、结算赌资,获取该赌博网站返利共计人民币1,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于2021年1月7日在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门口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已被依法扣押;被告人黄某已退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朱某、嵇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被告人黄某的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黄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晓红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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