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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20刑初1055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1-10-20)



    (2021)沪0120刑初10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1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栋斌,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1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周栋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5日0时4分许,被告人金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C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奉贤区XX庄XX路、燎钦公路东约10米处,发生单车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金某案发时血样内乙醇浓度为1.93mg/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金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向出警民警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金某已赔偿了路政设施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XX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已赔偿路政设施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金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亚斌
    书 记 员 褚莉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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