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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5刑初322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7-21)



    (2021)沪0115刑初32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1995年5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公诉机关以沪浦检刑诉[2021]2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29日21时26分许,被告人梁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沪C8XXXX的小型轿车沿本区南芦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马五公路东约20米处时,追尾撞击停于前方车道遇红灯停车等候的由韩航空驾驶的牌号为沪ER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牌号为沪ACX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尾,致两车损坏,事故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33,643元。经鉴定,被告人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mg/ml,属醉酒。被告人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1年6月3日,被告人梁某接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梁某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前科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梁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梁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以上指控及随案移送的证据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案情及案发后被告人梁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对被告人梁某的量刑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倪建军
    书 记 员 张 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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