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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9刑初474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21-7-22)



    (2021)沪0109刑初4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95年9月23日出生,X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21年3月3日,为追求刺激,使用“-King”账号,在互联网站91pron论坛上发布淫秽图片的帖子供不特定群体浏览,至案发时该帖子点击观看量达13.8万余次。案发后,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鉴定,涉案的该帖子内的4张图片属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莫某某、戴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网站截图、执法记录视频、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案发经过》及《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对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和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军
    书 记 员 莫振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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