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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3刑初550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7-23)



    (2021)沪0113刑初5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5年5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陈永青,上海铭佳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1年7月7日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陆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6年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在湖北省襄阳市,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刘华英,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4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在湖北省襄阳市,住上海市宝山区。
      指定辩护人刘恋,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3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在湖北省襄阳市,住上海市宝山区。
      指定辩护人王立莉,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谈某某,男,1987年1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
      指定辩护人刘婉,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某、钱某某、施某某、肖某某、刘某某、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起,被告人纪某某、钱某某以资金或人脉资源的方式入股石某(另案处理)在“HHPoker”APP平台上开设“海上传奇俱乐部”德州扑克网络赌场,招揽赌客参与网络赌博,并参与利润分成,分别获利9万余元。
      2020年10月起,石某先后雇佣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施某某在本区电台路XXX弄XXX号XXX室设立办公场所,为赌客进行上下分、结算赌资等,并领取固定工资。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施某某领取工资2.5万元;肖某某领取工资2.7万元;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刘某某领取工资1.8万元。
      2020年7月起,被告人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担任“海上传奇俱乐部”德州扑克网络赌场代理,发展下线玩家卢某某、王某、毛某某等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另查明,被告人纪某某、施某某、肖某某、刘某某于2021年1月6日被抓获;钱某某于同年1月11日被抓获;谈某某于同年1月20日被抓获。到案后,上述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纪某某、钱某某、施某某、肖某某、刘某某、谈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9万元、2.5元、2.7元、1.8元、0.2万元。被告人钱某某预缴罚金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纪某某、钱某某、施某某、肖某某、刘某某、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卢某某、王某、毛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公安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被告人纪某某、钱某某、刘某某、肖某某、施某某等人相关银行账户明细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海上传奇交收明细》、被告人谈某某与证人毛某某、卢某某、俱乐部客服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小疙交收明细》、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钱某某、施某某、肖某某、刘某某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情节严重;被告人谈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亦构成开设赌场罪,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纪某某、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施某某、肖某某、刘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钱某某、施某某、肖某某、刘某某、谈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可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24年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施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在案作案工具、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八、继续追缴被告人纪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 婷
    审 判 员 董 翠
    人民陪审员 李有君
    书 记 员 刘 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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