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6刑初856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1-7-29)
(2021)沪0106刑初8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7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
辩护人潘才华,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潘才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在91论坛网站上,使用名为“斯卡拉1997”的账号发布包含淫秽图片的帖子3个。经鉴定,涉案3个帖子中包含淫秽图片共计56张,帖子总查看数为266,133次。
2021年3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经电话通知,在山东省微山县东风东路XXX号102室家中等候公安人员。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止。)
二、查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罗 宏
书 记 员 周道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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