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4刑初1334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8-11)
(2021)沪0114刑初13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公诉机关以沪嘉检刑诉[2021]1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1日22时4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浙AD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方南路路口南约3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毫克/毫升,达到醉酒程度。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无证驾驶、有前科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在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朱燕佳
书 记 员 龚薇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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