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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4刑初1364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8-11)



    (2021)沪0114刑初13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男,199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三觉镇张墩村和平组;2021年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上海市。
      公诉机关以沪嘉检刑诉[2021]1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17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乔某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皖NV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上海市嘉定区澄浏中路、迎园东路路口遇民警设卡检查,其闯卡后沿澄浏中路继续向北行驶,在澄浏中路、塔城东路路口南约100米处再次闯卡,后在嘉定区塔新东路、浏翔公路路口东约2公里处被民警抓获。经鉴定,乔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毫克/毫升,达到醉酒程度。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逃避检查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乔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在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朱燕佳
    书 记 员 龚薇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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