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0)沪0118刑初694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1-8-13)



    (2020)沪0118刑初6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瑶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因本案具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本院于同年7月26日决定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2021年5月20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支付宝交易记录、证人芮某某、封某、丁某某、马某某、陈某某、倪某某、曹某某、颜某、王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截图、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信息、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指控: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按张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办理并向其出售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1张及配套K宝、联通手机卡。后上述银行卡被用于收取、转移芮某某、封某、丁某某、马某某、陈某某、倪某某、曹某某、颜某、王某等人的被骗资金,截止案发,支付结算金额累计已达人民币31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审判,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按张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办理并向其出售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1张(含配套K宝、联通手机号码SIM卡、并开通网上银行功能)。后上述银行卡被用于收取、转移芮某某、封某、丁某某、马某某、陈某某、倪某某、曹某某、颜某、王某等人的被骗资金,截至案发,上述银行卡转入并转出的流水金额累计达人民币31万余元。其中,芮某某系在本市浦东新区接到诈骗电话后,在本区城中东路将部分被骗资金汇入被告人李某某上述银行账号中。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笔录,证人芮某某、封某、丁某某、马某某、陈某某、倪某某、曹某某、颜某、王某的证言笔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截图,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信息,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酌情予以调整。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程 程
    人民陪审员 朱慧芳
    人民陪审员 黄承辉
    书 记 员 王婕琼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