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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8刑初853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1-8-24)



    (2021)沪0118刑初8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
      被告人纪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被告人郑某某明知黄某1(已判刑)租赁上海市青浦区俞家埭路XXX弄XXX号XXX室用于开设赌博游戏机房,仍提供身份证帮助黄某1完成租赁,并组装赌博机投入使用。后黄某1雇佣被告人纪某某、郑某某负责该赌博机房日常运营管理,由被告人纪某某负责上分,被告人郑某某负责维修赌博机及上分。2018年5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查获该赌场,当场查缴赌博机器八联机黄色长方形捕鱼机、八联机蓝色圆形打牌机器各一台。
      另查明,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纪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郑某某、纪某某的供述笔录,证人黄某1、黄2、袁某某、黄某3、韩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车辆信息,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取缔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赌博机认定书,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某某、纪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纪某某自动投案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纪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被告人郑某某、纪某某属从犯、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某某、纪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行政处罚,酌情可以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郑某某、纪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秀玲
    书 记 员 张 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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