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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7101刑初219号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1-8-24)



    (2021)沪7101刑初219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曾用名杨叶欣),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住北京市。
      辩护人林某某,上海天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明知从他人处购买的减肥产品食用后会对人体产生毒副作用,仍通过微信对外销售。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黄某处查获作案用手机1部、各类减肥产品总计450粒。经检测,上述减肥产品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2021年4月6日,被告人黄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刑事摄影件”“黄某手机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工作情况”《调取证据通知书》《京东快递记录》《全国常住人口表》、证人林某某的证言,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6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赃物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战资
    书 记 员 杨 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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