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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8刑初881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8-25)



    (2021)沪0118刑初8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1]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至5月,被告人邓某某为非法牟利,在其住地上海市青浦区万寿新村XXX号XXX室多次开设以麻将牌进行的“二八杠”、“垃圾胡”、“上海麻将”赌博的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2021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多名参赌人员,查获赌具筒子麻将一副、赌资人民币25,900元。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赌具、赌资已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证据保全并收缴。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事实与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邓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诫勉语:邓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秀玲
    书 记 员 张 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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