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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7101刑初235号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2021-9-10)



    (2021)沪7101刑初235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
      辩护人王晓旭,上海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天野,江苏建帆景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袭警罪,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6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及辩护人王晓旭、高天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7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因在苏州站北二楼高架下客平台东侧停车,被执勤民警周某要求出示证件,被告人薛某某拒不配合检查并因此与民警发生口角。增援民警到场后对被告人薛某某进行口头传唤,被告人薛某某拒绝接受传唤。在民警试图将其带离现场时,被告人薛某某激烈对抗民警执法,并将民警周某右手拇指咬伤。经鉴定,民警周某伤情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户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监控视频说明》《在职证明》《门诊病历》,上海铁路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文书》,执法记录仪视频及刑事摄影件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高天野提出的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二是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三是其通过家属多次向民警表达歉意,民警周某口头表示谅解。综上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晓旭提出的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薛某某袭警行为的主观故意并不明显,并不能排除被告人身体的本能反应;二是民警的执法行为存在过错以及强制行为过度;三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诚恳悔罪。综上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二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乔淑葳
    人民陪审员 许培生
    人民陪审员 梅月芳
    书 记 员 管晓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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