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7101刑初180号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2021-8-6)



    (2021)沪7101刑初180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封某某,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住江苏省。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16日至17日,被告人封某某在明知长江流域系禁捕期的情况下,仍同其妻子相孝娟(另案处理)在长江上海段水域(东经121度45.483分;北纬31度17.350分)下置两顶双桩张纲张网(俗称“深水张网”)进行非法捕捞,其中被告人封某某负责开船、下网,相孝娟负责起网、挑拣渔获物。2020年4月19日22时许,二人驾船至上述水域起网,共计捕得渔获物长江刀鱼0.3公斤、长江鲈鱼0.15公斤、长江板鱼0.55公斤、长江凤尾鱼2.3公斤,同年4月20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封某某在崇明区长兴镇沪东船厂0号基地6号码头附近运输渔获物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鉴定,涉案渔具为双桩张纲张网。经认定,涉案渔获物价值人民币200.8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封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在长江上海段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诉讼过程中,又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对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用予以赔偿,并已实际履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封某某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记录》《销毁清单》,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出具的《渔具渔法评估报告》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出具的《关于“封某某、相孝娟”所用渔具情况的说明》,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出具的《关于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作案地点的情况说明》,《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的通告(试行)》,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调解协议》,刑事摄影件,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封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7月16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本案被告人封某某破坏国家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系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在诉讼过程中,又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对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用予以赔偿,且已实际履行,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封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查获的电捕鱼工具予以没收。
      封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乔淑葳
    书 记 员 管晓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