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14刑初1343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1-8-12)



    (2021)沪0114刑初13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叶晓鹏,上海市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1]1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文文、被告人王某、辩护人叶晓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1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号牌号码为渝AWXXXX的小型越野客车,从上海市嘉定区华江公路XXX号上海冉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由东往西驶出时途经华江公路人行道,适逢行人孙某某(男,2018年9月出生)在人行道内由南往北行走至该处。因王某疏忽大意,驾车驶入人行道时未按规定让行,致所驾车辆左前侧碰撞孙某某,造成孙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王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110”事件单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及截图照片,死亡医学证明书、鉴定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有关保险单、民事判决书书、补偿协议、转账查询单、收条及谅解书,王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控、辩双方关于王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已补偿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徐闻翌
    书 记 员 陈 颖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