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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0刑初768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1-8-16)



    (2021)沪0110刑初7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界首市,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庄炜萍,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刑诉〔202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为使自己号牌为皖ABXXXX的小型轿车在本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号合生汇综合广场内免费停车,利用该广场“合生通”手机APP软件为新会员提供的停车优惠政策,使用大量虚设的手机号注册新会员获得积分,再用积分兑换免费停车时间的方式,骗取停车费共计人民币5000余元。
      2021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民警另从李某某处查获涉案手机一部。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任政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查获的犯罪工具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韩 慧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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