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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0刑初622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1-7-1)



    (2021)沪0110刑初6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某,男,196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马峰,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刑诉〔202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袭警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季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至本市杨浦区军工路、控江路路口附近,被执勤民警谌某发现并拦停。谌某依法对被告人季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季某某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拒不配合谌某暂扣电动自行车,抓谌某手部并挥手击打谌某头部,致谌受伤。后增援民警到场将被告人季某某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验伤,谌某头部外伤,软组织损伤。经鉴定,谌某左前臂擦伤、左腕擦伤、右手擦伤呈符合钝性外力直接作用形成的特点,与有尖缘的硬物刮擦形成的可能性大,其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该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袭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斯汀
    书 记 员 童晓婧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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