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6刑初690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1-6-30)
(2021)沪0116刑初6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某,女,1969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何凯东,上海沪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及辩护人何凯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2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殷某某通过微信建立聊天群,并利用“哈灵麻将”APP内亲友圈功能,制定赌博规则,组织他人赌博,并以向大赢家收取台费的方式抽头渔利,共计收取台费人民币6万余元。
2021年2月22日,被告人殷某某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退赃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1、曹某2、王1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附照片、工作情况、侦破经过及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人口信息,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及其签字确认的照片、银行转账电子回单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殷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身体状况不好,希望对其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殷某某有退赃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殷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殷某某的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 敏
书 记 员 包雪怡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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