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6刑初695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1-6-30)
(2021)沪0116刑初6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2(自报),男,1965年9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暂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月下旬至2月初,被告人陈某2伙同他人在本市静安区彭一小区24号楼102室开设网络百家乐现场版赌盘供赌客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2负责提供场所和招揽赌客,并通过赌博平台码量返点的方式非法获利,违法所得约人民币5,500元。
2021年2月9日,被告人陈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同案关系人陈彪、朱帅、戚凯、田书和等人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丁某某、陈1、关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侦破经过,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转账截图、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2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2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2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陈某2的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 敏
书 记 员 包雪怡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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