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14刑初1089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7-2)



    (2021)沪0114刑初10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1]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7日22时2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累积记分已超12分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苏KZ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星华公路北侧约10米处遇民警设卡检查,其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后调转车辆行驶方向驶离现场时,被民警用道钉拦停。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81毫克/毫升,达到醉酒程度。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董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工作情况,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的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在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朱燕佳
    书 记 员 龚薇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