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1刑初463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7-5)
(2021)沪0101刑初4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徐汇区,住本市闵行区。
辩护人何俊,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何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18日约4时,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1辆牌号为沪A5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区重庆南路近南昌路时,被在此设卡的民警拦下检查,经当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7毫克/100毫升,后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0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案后,被告人张某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拘役2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何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被告人张某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张某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能认罪认罚等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袁伟民
书 记 员 朱 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