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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4刑初528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1-7-7)



    (2021)沪0104刑初5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伏某2,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住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戎斌,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伏某2被控诈骗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25日以沪徐检刑诉(2021)43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起,被告人伏某2先后虚构帮助租赁本市徐汇区上南公寓房屋需要支付房屋租赁押金、租金,以及租赁本市徐汇区石龙春晓小区房屋需要钱款置办家具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杨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3,040元。2020年11月19日,伏某2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1月,伏某2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截图、清单凭证、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工作情况、谅解书、证人吴某某、伏某1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伏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伏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伏某2到案后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有退赃情节,获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提出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伏某2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伏某2: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戚 俊
    书 记 员 吴锦天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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