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771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7-7)
(2021)沪0113刑初7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暂住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张大成,上海诚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从他人处获取“皇冠”赌博账号,接受他人“口报”赌球。期间,宋某某先后招揽赌客仇某某、杨某某、任某(均已行政处罚)参赌,帮助结算赌资,并通过获取上家“返水”及“十退一”牟利。
2021年3月6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本市普陀区真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抓获被告人宋某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明细、转账记录、皇冠网络赌博平台截图;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户籍资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物品照片;证人杨某某、任某、仇某某、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为网络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招揽他人参与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 婷
书 记 员 刘 响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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