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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6刑初496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1-7-8)



    (2021)沪0116刑初4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5年8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暂住本市嘉定区。
      辩护人卞建平,北京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及辩护人卞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0月起,经包某某(另处)授意,由杨某某(另处)负责平台搭建、技术维护,由金某(另处)负责运作平台资金,陆续搭建完成CTOP、安拓期货、英泰资本等以外汇、期货交易为名的虚假交易平台,平台设置高额手续费、高杠杆且盘资分离。后由卓某某、莫某某(均另处)等人在包某某控制的九度财经直播平台上设立“億亿财富”、“九汇创鑫”(后更名为“期货匠心”)、“期市大咖”等直播间,采用业务员拨打电话、分析师在直播间内宣传等方式招揽投资人,虚假包装分析师,夸大盈利的可期性,诱骗投资人至CTOP、安拓期货、英泰资本等虚假交易平台注册投资并进行“交易”,继而以收取手续费及投资亏损等理由骗取钱款。期间,被告人焦某某在“九汇创鑫”(后更名为“期货匠心”)直播间担任业务经理,参与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从中获利约人民币10万元。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供述了上述部分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被告人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并有被害人叶某1、王某1、纪某某、刘某1、张某1、刘某2等人的陈述以及提交的银行转账交易明细、聊天记录截图、交易平台截图、身份证复印件等报案材料,同案犯杨某某、金某、张某2、卓某某的供述,同案关系人童某某、贾某某、王某2、洪某某、田某某、张某3、叶某2的供述及确认的客户清单、聊天记录截图,上海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上海洁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及光盘、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决定书、银行交易查询、侦破经过及调取的户籍信息,被告人焦某某的以往供述,退赃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系从犯,所起作用较小,情节相对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悔罪态度明显,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家属愿意积极筹款来进行退赔违法所得。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焦某某从轻、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焦某某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4年3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在案退缴的违法发还相关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其余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 磊
    审 判 员 王 莉
    人民陪审员 李 丹
    书 记 员 张洁卿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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