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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7101刑初156号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2021-7-8)



    (2021)沪7101刑初156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指定辩护人公诉机关以沪铁检刑诉(2021)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月11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轨道交通11号线的全家便利店三林站店内,趁当值店员不备之际,多次行窃,具体分述如下:
      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盗窃得货架上的哈雷平面口罩黑色1包,控油劲爽保湿露1个,哈根达斯巧克力脆皮条1盒,西瓜霜喉口宝含片1盒后逃逸。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盗窃得货架上的海陆综合寿司组合1盒,清净园甜辣炒年糕2份,迷你巧克力豆粉1盒,明治缤纷果粒谷物1盒后逃逸。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盗窃得货架上的纯享发酵乳1瓶后逃逸。
      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盗窃得货架上的协和维生素E乳2瓶,纯享发酵乳1瓶,鸡胸肉丸10包后逃逸。
      2021年1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盗窃得货架上的协和维生素E乳1瓶后逃逸。
      2021年1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窃得货架上的宝矿力1瓶后逃逸。
      全家便利店三林站店店长田傲洋发现失窃后随即报警,民警经侦查,于2021年1月18日8时40分许,在本市浦东新区被告人黄某某家中将其抓获。上述涉案财物合计人民币371.60元。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对上述被害单位损失已作出赔偿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黄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乔淑葳
    书 记 员 管晓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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