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815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7-9)
(2021)沪0113刑初8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6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黄浦区。
辩护人田倪,上海顶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田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微信、QQ等社交软件向他人兜售自制的淫秽内容视频。期间,黄某某分别以1,000元、1,314元、10,000元不等的价格,将具有淫秽内容的视频通过上述软件贩卖于祁晓君(居住地:上述宝山区罗店镇东西巷街XXX弄XXX号)等人。2021年3月1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根据线索在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XXX号XXX号楼XXX室将黄某某抓获,并在其持有的电子设备(平板电脑及手机)查获涉案视频共计58部。经鉴定,上述58部视频均系淫秽视频。自2021年1月15日至2月26日,黄某某分17次共计非法获利赃款人民币29,768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祁晓君、孙竞、胡佳庆所作的证言,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搜查证及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及照片、办案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制作并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可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 皓
书 记 员 倪 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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