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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6刑初445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1-7-9)



    (2021)沪0116刑初4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自报),女,1981年10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暂住本市普陀区。
      辩护人杜美业,北京市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因被告人万某某对起诉指控的部分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17日,以沪金检刑变诉〔2021〕7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诈骗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及辩护人杜美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0月起,经包某某(另处)授意,由杨某1(另处)负责平台搭建、技术维护,由金某(另处)负责运作平台资金,陆续搭建完成CTOP、安拓期货、英泰资本等以外汇、期货交易为名的虚假交易平台,平台设置高额手续费、高杠杆且盘资分离。后由卓某某、莫某某(均另处)等人在包某某控制的九度财经直播平台上设立“億亿财富”、“九汇创鑫”(后更名为“期货匠心”)、“期市大咖”等直播间,采用业务员拨打电话、讲师(分析师)在直播间内宣传等方式招揽投资人,虚假包装讲师身份,夸大盈利的可期性,诱骗投资人至CTOP、安拓期货、英泰资本等虚假交易平台注册投资并进行“交易”,继而以收取手续费及投资亏损等理由骗取钱款。期间,被告人万某某化名“香香老师”在“億亿财富”直播间受雇担任讲师,参与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60余万元,从中获利人民币11万余元。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万某某经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未作如实供述。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万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家属代为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范某某、龚某某、张某1、尹某某、毛某某等人的陈述以及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微信及QQ聊天记录截图、交易平台截图、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户余额明细查询、对账单等报案材料,同案犯杨某1、金某、卓某某、张某2等人的供述及确认的CTOP平台盈利表、CTOP平台对账单、CTOP更换入金银行卡的通知邮件截图、直播间日常开销情况手机截图,同案犯曾某某、李某、欧阳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及确认的客户情况表,同案关系人刘2、韩某某、童某某、杨某2、符某、黄某某等人的供述,上海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会计补充鉴定意见书,上海洁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反馈上海灏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等主体相关情况的函,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回复上海灏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等十三家公司有关资质查询的函,公安机关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决定书、银行交易查询、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及光盘、侦破经过、工作情况及调取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户籍信息,被告人万某某的历次供述,退赃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参与犯罪时间较短,主观恶性小,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系自动投案,一审判决前作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万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有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情节,可以适用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认定自首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未作如实供述,不符合自首条件,故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万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在案退缴的违法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 磊
    审 判 员 王 莉
    人民陪审员 徐祥生
    书 记 员 张洁卿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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