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6刑初709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1-7-9)
(2021)沪0116刑初7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自报),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9月起,“小黑”(另处)指使李某某(已被判刑)从网上下载源代码、租借境外服务器搭建“月牙儿”网站,存放大量淫秽视频。
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利,成为“月牙儿”淫秽视频网站的代理,通过微博对“月牙儿”淫秽视频网站进行推广,后从网站收取的会员费中抽成。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张某某获利人民币4.8万余元。
2021年2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家属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证人邱某的证言及手机截图,同案关系证人许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相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罚没款收据,公安机关调取的支付宝、微信账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户籍资料、手机截图及出具的侦破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经他人纠集,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获利人民币4.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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