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10刑初329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7-12)



    (2021)沪0110刑初3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1,女,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台州市,住浙江省台州市。
      辩护人虞思明,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辩护人严寒、陈嘉龙,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2,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台州市,住浙江省台州市。
      辩护人李俊杰,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辩护人吴安之,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梦圆,女,1999年9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
      辩护人秦婧,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1、冯某某、卢某2、洪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何梦圆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3月19日提起公诉。经上级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1及其辩护人虞思明、被告人卢某2及其辩护人李俊杰、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严寒、陈嘉龙、被告人洪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安之、被告人何梦圆及其辩护人秦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1于2014年6月起经营艾丽儿制衣厂,伙同其胞妹被告人卢某2并招募员工,租赁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建设椒北大道2228号3、4楼为经营地,从事睡衣服装的制作(委托他人代工)、批发及零售业务。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卢某1、卢某2二人通过网上截图等方式,获取LV、GUCCI、CHANEL等商标的多款睡衣的款式图样,由被告人卢某1联系提供给布料生产商,订购生产印有该些商标花型的布料,随后发货至被告人冯某某经营的梦中霏公司,委托冯某某并经冯某某助理被告人洪某某具体对接经办,依样相应安排剪裁及联系家庭作坊制作成衣,熨烫包装。嗣后,被告人卢某1、卢某2二人再将上述制成印有LV、GUCCI、CHANEL等商标的睡衣,通过开设的1688平台网店及微信等渠道,由被告人卢某2帮助产品上、下架、命名及编制对应的型号,被告人卢某1决定价格,经雇佣的被告人何梦圆等客服销售人员,以上传展示睡衣图片及使用“网红爆款大牌”“欧美大牌”等名称表述对外宣传销售。
      2020年6月18日,公安人员至前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建设椒北大道2228号3、4楼及梦中霏公司位于浙江省临海市涌泉镇玉岘工业区海天绳缆厂5楼的经营地进行搜查,分别查扣到大量印有LV、GUCCI、CHANEL等商标的侵权睡衣及送(销)货单等物品,并现场抓获被告人卢某1、卢某2、何梦圆、冯某某、洪某某。
      经调取上述1688网店销售明细及统计查扣物品、送货单记载明细,并经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艾丽儿制衣厂在1688电商平台已销售的标印LV、GUCCI、CHANEL等商标的睡衣共计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8.6万余元,其中0358型号睡衣价值5.6万余元;自艾丽儿制衣厂经营地扣押的9300余套标印LV、GUCCI、CHANEL等商标的睡衣,依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价值50.2万余元;送货单记载被告人冯某某生产提供给被告人卢某1的涉案LV、GUCCI、CHANEL等商标的16,900余套睡衣,合计价值88.9万余元;在梦中霏公司经营地查扣的标印LV、GUCCI等商标的1,200余套睡衣,价值5.8万余元。
      经相关商标权利人证明,上述现场查获的印有LV、GUCCI、CHANEL等商标的睡衣均系假冒相应系列注册商标的商品。
      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所涉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梦圆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
      公诉人当庭明确:经审计,自艾丽儿制衣厂经营地扣押的标印LV、GUCCI、CHANEL等商标的睡衣的货值金额为48万余元。被告人卢某1、卢某2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13万余元,被告人冯某某、洪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00万余元,被告人何梦圆的已销售金额为58万余元,待销售的货值金额为48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1、卢某2伙同被告人冯某某、洪某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又伙同被告人何梦圆销售该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被告人卢某1、卢某2、冯某某、洪某某四人的行为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梦圆的行为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1经营的艾丽儿制衣厂为个体工商户,被告人冯某某的涉案货款系通过个人微信等方式进出,其经营的梦中霏公司也并未参与管理及开具发票,故本案非单位犯罪,系个人犯罪。被告人卢某1、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卢某2、洪某某、何梦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梦圆应当以既遂金额定罪量刑,待销售金额应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1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卢某2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何梦圆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卢某1、冯某某、卢某2、洪某某、何梦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均在辩护人或者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卢某1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发表如下量刑意见:1、被告人卢某1社会危害性有限。其销售定价非常低,远低于正品价格,对消费者所能造成的混淆有限,且其销售渠道特定,1688网站上一般只有老客户才能看到,销售区域与正品销售并不重叠,销售时间较短,且是疫情最严重时期;2、被告人卢某1有真诚认罪悔罪态度。其于侦查阶段已委托辩护人对商标权利人表示歉意并愿意赔偿,庭前预交了罚金,并愿意全额退出违法所得;3、被告人卢某1的家庭情况特殊,家中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还有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且是离异单亲家庭,其本人身体也不好,曾患XXX疾病。综上,对被告人卢某1适用缓刑更加合适,请法庭采纳。
      被告人冯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发表如下意见:1、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侦查;2、被告人冯某某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3、被告人冯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及客观收益均较小,且一贯表现良好,平时有合法经营业务,系因为疫情原因为了生计才触犯了法律,犯罪时间短,获利较少,且其系家中主要经济来源,上有老下有小;4、被告人冯某某的作用是代加工,鉴于其退出违法所得及认缴罚金的情况,本罪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冯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卢某2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同意被告人卢某1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补充如下意见:1、被告人卢某2销售的侵权产品客观上确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但是在用料、款式等方面与正品相距甚远;2、从退货订单可知,大多数订单为7天无理由退货,系非因商标问题就可以退货,对正品市场的影响和消费者的误导有限;3、被告人卢某2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请法庭酌情考量;4、被告人卢某2虽然存在相应犯罪事实,考虑到其与被告人卢某1的关系,会让外人觉得被告人卢某2、卢某1一起负责犯罪活动,但实际上二人之间的作用还是有区分的。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卢某2适用缓刑。
      被告人洪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发表如下量刑意见:1、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且真诚悔罪,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洪某某的主观恶性较轻,法律意识淡薄;3、被告人洪某某的社会危害性小;4、被告人洪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愿意全额退赔并缴纳罚金,无再犯可能性;5、被告人洪某某家中有一个儿子在初中,有皮肤疾病,需要父亲的陪伴。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洪某某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梦圆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量刑均无异议,发表如下意见:1、被告人何梦圆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年纪较轻;2、被告人何梦圆系从犯,系听从老板安排工作,领取固定工资;3、被告人何梦圆系坦白,愿意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就退出了违法所得,庭前也缴纳了罚金。综上,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人当庭答辩如下:1、对被告人卢某2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卢某2销售的侵权产品在用料、款式等方面与正品相距甚远的问题,假冒商标罪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商标证上都有商品分类,本案中系在同一种服装上使用相同商标;2、关于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问题,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商标管理秩序及权利人商标声誉,同时还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所造成的混淆包括售前、售中和售后混淆,本案中各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3、关于各辩护人提出的对各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问题,被告人何梦圆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出了违法所得,对公诉机关对其建议适用缓刑,鉴于其他四名被告人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退出违法所得并认缴罚金,而非在审查起诉阶段,故能否适用缓刑还请法庭综合考量。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1于2014年6月起经营艾丽儿制衣厂,伙同其胞妹被告人卢某2并招募员工,租赁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建设椒北大道2228号3、4楼为经营地,从事睡衣服装的制作(委托他人代工)、批发及零售业务。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卢某1、卢某2二人通过网上截图等方式,获取LV、GUCCI、CHANEL等品牌的多款睡衣的款式图样,由被告人卢某1联系提供给布料生产商,订购生产印有该些商标花型的布料,随后发货至被告人冯某某经营的梦中霏公司,委托被告人冯某某并经其助理被告人洪某某具体对接经办,依样相应安排剪裁及联系家庭作坊制作成衣,熨烫包装。嗣后,被告人卢某1、卢某2二人再将上述制成的LV、GUCCI、CHANEL等品牌的睡衣,通过其开设的1688平台网店及微信等渠道,由被告人卢某2帮助产品上、下架、命名及编制对应的型号,被告人卢某1决定价格后,经雇佣的被告人何梦圆等客服销售人员以上传展示睡衣图片及使用“网红爆款大牌”“欧美大牌”等名称表述对外宣传销售。经审计,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上述涉案1688平台网店对外已销售的标印LV、GUCCI、CHANEL等商标的睡衣共计金额58.6万余元,其中0358型号睡衣的销售金额为5.6万余元,涉案送货单记载被告人冯某某生产提供给被告人卢某1的涉案LV、GUCCI、CHANEL等品牌的睡衣的金额共计88.9万余元。
      2020年6月18日,公安人员至前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建设椒北大道2228号3、4楼及梦中霏公司位于浙江省临海市涌泉镇玉岘工业区海天绳缆厂5楼的经营地进行搜查,分别查扣到大量印有LV、GUCCI、CHANEL等商标的睡衣及送(销)货单等物品,并现场抓获被告人卢某1、卢某2、何梦圆、冯某某、洪某某,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所涉犯罪事实。经相关商标权利人确认,上述现场查获的印有LV、GUCCI、CHANEL等品牌的睡衣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审计,自艾丽儿制衣厂经营地扣押的标印LV、GUCCI、CHANEL等商标的睡衣的货值金额为48万余元,在梦中霏公司经营地查扣的标印LV、GUCCI等商标的睡衣的货值金额为5.8万余元。
      综上,被告人卢某1、卢某2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13万余元,被告人冯某某、洪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00万余元,被告人何梦圆的已销售金额为58万余元,待销售的货值金额为4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梦圆向公诉机关交纳1.2万元。
      审理中,被告人卢某1向本院交纳40万元,被告人卢某2向本院交纳6.5万元,被告人冯某某向本院交纳23万元,被告人洪某某向本院交纳4.5万元,被告人何梦圆向本院交纳2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等,证实2020年6月18日,公安人员至前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建设椒北大道2228号3、4楼及梦中霏公司位于浙江省临海市涌泉镇玉岘工业区海天绳缆厂5楼的经营地进行搜查,分别查扣到大量印有LV、GUCCI、CHANEL等商标的睡衣及送(销)货单等物品及上述物品的数量、外观特征,以及案发后,被告人何梦圆向公诉机关交纳1.2万元。
      2.证人时某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微信渠道购买到涉案假冒LV商标的睡衣至本市黄浦区的情况。
      3.同案关系人方敏霞、尹利芳的供述、证人陈某1、蒋某某、邱某某、陈某2等人的证言、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相关店铺页面截图等,证实被告人卢某1联系提供给布料生产商,订购生产印有该些商标花型的布料,随后发货至被告人冯某某经营的梦中霏公司,委托被告人冯某某并经其助理被告人洪某某具体对接经办,依样相应安排剪裁及联系家庭作坊制作成衣,熨烫包装。嗣后,被告人卢某1、卢某2二人再将上述制成的LV、GUCCI、CHANEL等品牌的睡衣,通过其开设的1688平台网店及微信等渠道,由被告人卢某2帮助产品上、下架、命名及编制对应的型号,被告人卢某1决定价格后,经雇佣的被告人何梦圆等客服销售人员对外宣传销售。
      4.《授权委托书》《证明书》《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相似度证明》《价格声明》《价格证明》等,证实本案查获的LV、GUCCI、CHANEL等品牌的睡衣商所使用的商标均系他人合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且经相关权利人确认,上述品牌睡衣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5.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的涉案1688平台网店销售明细、送(销)货单、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等,证实各被告人的犯罪金额。
      6.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情况》等,证实本案的案发及五名被告人的到案等情况。
      7.被告人卢某1、卢某2、何梦圆、冯某某、洪某某的多次供述,其对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1、冯某某、卢某2、洪某某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何梦圆与被告人卢某1、卢某2结伙,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待销售的货值金额数额亦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1、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卢某2、洪某某、何梦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对于待销售部分,被告人何梦圆的犯罪行为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梦圆的已销售金额及待销售的货值金额均达数额巨大,应在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1、冯某某、卢某2、洪某某、何梦圆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1、冯某某、卢某2、洪某某、何梦圆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亦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1、冯某某、卢某2、洪某某、何梦圆退出了违法所得并认缴了罚金,又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1、冯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其行为在侵害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权利的同时,还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故对于其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卢某1、冯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卢某1、冯某某、卢某2、洪某某、何梦圆的犯罪事实及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预缴);
      二、被告人冯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预缴);
      (上述二名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卢某1的刑期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被告人冯某某的刑期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
      三、被告人卢某2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
      四、被告人洪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五、被告人何梦圆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
      (上述三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饰商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均予以没收。
      卢某2、洪某某、何梦圆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黄 莺
    人民陪审员 白彦强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书 记 员 高家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