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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5刑初297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7-12)



    (2021)沪0115刑初29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2000年10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暂住上海市长宁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2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月起,被告人赵某为非法牟利,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将其名下的招商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工商银行和光大银行银行卡各一张提供给上家使用,并按照上家的指令将进入其银行卡内的赃款转移至指定账户。同年2月,被害人纵某、代某某、彭某某、杨某某被他人诈骗钱款,先后将钱款转入被告人赵某的上述银行卡账户,共计人民币2.58万元,后被告人赵某按上家指令将赃款转移至他人账户。
      2021年4月1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纵某、代某某、彭某某、杨某某的陈述、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交易明细,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及QQ截图、微信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万余元,量刑时酌情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被告人赵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金 果
    书 记 员 曹 铭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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