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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20刑初645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1-7-12)



    (2021)沪0120刑初6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2,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辩护人贾丙海,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2犯袭警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邵宏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2及其辩护人贾丙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何2在本区南桥镇永乐宫KTV内与人发生冲突,并殴打该KTV的工作人员。接群众报警后,民警夏某赶至现场。在民警夏某对被告人何2进行询问时,何2拒不配合,无故殴打夏某面部一拳。经鉴定,被害人夏某左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人唐某某、顾某某、何1、宋某、曹某、陈某、马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执法记录仪录像及永乐宫KTV监控录像视频,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人民警察证、验伤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2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赔情况等,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2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裴孙英
    书 记 员 瞿丹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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