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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20刑初649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1-7-12)



    (2021)沪0120刑初6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
      辩护人金铮铮,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邵宏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及其辩护人金铮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9日2时30分许,被告人章某在本区南桥镇南星路XXX号好再来饭店吃完夜宵时,因琐事无故殴打被害人闫某某致颌面部外伤,并摔坏其手机。经鉴定,被害人闫某某的伤势未构成轻微伤,手机物损203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黄某某、杨某某、袁某某的证言,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调取证据通知书、发还物品清单、验伤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犯罪后,被告人章某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已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前科劣迹及赔偿情况等,对辩护人提出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裴孙英
    书 记 员 瞿丹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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