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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4刑初560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1-7-14)



    (2021)沪0104刑初5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郑海萍,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1至本市徐汇区XXX路XXX弄XXX号XXX楼被害人俞某家门口,将一个装有能率牌燃气热水器的快递盒装入蛇皮袋内后窃走并逃离现场。经认定,被盗的能率牌11N7FEX型燃气热水器价值人民币1,965元。2021年3月9日,王某1在本市普陀区XXX路XXX弄真光第四小区XXX号XXX室内被民警抓获。王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1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1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经查,被告人王某1系精神病人王某2的唯一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1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王某1: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戚 俊
    书 记 员 吴锦天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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