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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6刑初754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1-7-14)



    (2021)沪0106刑初7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闵某某,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暂住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褚飞鹏,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闵某某及辩护人褚飞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闵某某自2020年7月起至2021年2月底,在位于本市静安区彭浦新村XXX号XXX室的家中,通过手机下载“乐盈”APP,接受赌客下注并从中提成的方式开设网络六合彩赌场。经查,在上述期间内,被告人闵某某有效投注额共计24万余元。
      被告人闵某某于2021年3月2日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到案后,闵某某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上。被告人闵某某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董某某、陈某、杨某某、吴某某、刘某某、毛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抓获经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闵某某手机“乐盈”APP赌资充值记录、下注记录截图,上海林几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光盘,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闵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22年5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退出违法所得,连同查获的作案工具等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顾正仰
    书 记 员 周子扬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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