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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9刑初402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21-7-14)



    (2021)沪0109刑初4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小燕子),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虹口区。
      辩护人汪峻岭,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由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汪峻岭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虹口区广中路XXX弄XXX号XXX室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供他人赌博,陈某某负责招揽赌客。2020年1月17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陈某某以及相关赌博人员,并查获涉案赌具电脑主机一台。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金某某、钱某、肖某某、邵某某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本院审理期间预缴了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卞 飙
    人民陪审员 唐利强
    人民陪审员 朱佳妮
    书 记 员 马 腾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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