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09刑初458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7-16)



    (2021)沪0109刑初4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住本市普陀区。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3月14日3时许,本市海闳国际KTV领班樊某某(另处)在本市广灵二路XXX号附近,因拒绝顾客陈某带走KTV小姐李某某而发生争执。樊某某即电话联系被告人方某某前来。方某某赶到后挥拳击打陈某脸部,致其受伤。经上海林几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鉴定,被害人陈某左眶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1年3月23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本市普陀区威武东路XXX号附近洗车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向本院缴纳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与被害人陈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樊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验伤通知书》、调取的现场视频,上海林几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本院审理期间,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书 记 员 王 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