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8刑初710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7-20)
(2021)沪0118刑初7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费某某。
辩护人黄铁,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间,被告人费某某为非法牟利,建立手机“明星麻将”亲友圈并组织圈内成员陈某某、吴某某、黄某等人使用“明星麻将”APP以“上海百搭”麻将形式进行赌博,其负责购买赌博所需房卡,并从赢钱的赌客中收取每把(8局)人民币4元的台费。截止至案发,被告人费某某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其中,赌客陈某某等人系在其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的家中使用上述APP进行赌博。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费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费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被告人费某某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关于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初犯、属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上述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费某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3部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宝琴
书 记 员 肖思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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