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8刑初737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7-20)
(2021)沪0118刑初7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宗某某。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11日2时20分许,被告人宗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赵重公路XXX号申通快递公司装货区与被害人孙某某因工作问题发生口角后,持快递箱扔砸在快递车厢里垒快递的被害人孙某某,并将被害人孙某某从车厢内拽到车下致孙某某左侧胸部撞到快递传送带上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因外伤致左侧三处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宗某某具有自首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秀玲
书 记 员 张 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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