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7刑初74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1-6-17)
(2021)沪0107刑初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宫某某(XXXXXXXXXXXXXXXXXX),女,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住山东省临沂市。
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以(2021)沪0107刑初74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宫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目前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应当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董婷婷
人民陪审员 忻 杰
人民陪审员 陈 娟
书 记 员 殷轶群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