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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3刑初697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6-28)



    (2021)沪0113刑初6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
      辩护人张辉,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起,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利,担任“超赏”平台(网址http://ht.xcleca.cn)网站代理,通过微信群等交流平台向他人发送该网站二维码并经由他人扫码付费观看网站内淫秽视频的方式,帮助该网站平台传播淫秽视频2353部,非法获利人民币10,444元。
      2021年2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东莞被民警抓获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上述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工作情况》、相关平台账号、打赏、提现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结伙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为淫秽网站担任代理,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黄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董 翠
    人民陪审员 李有君
    人民陪审员 陈 华
    书 记 员 倪 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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