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16刑初448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1-6-1)



    (2021)沪0116刑初4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2(自报),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暂住上海市金山区。
      辩护人张思洁,上海忱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2及辩护人张思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2以营利为目的,在“哈灵麻将”APP软件内创建亲友圈,并招募群成员、制定赌博规则,组织亲友圈内人员在“哈灵麻将”上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通过微信和支付宝从大赢家处收取3元每局作为台费,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徐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2通过家属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吕某某、褚某某、徐1等人的证言、辨认照片、签字确认的微信账号信息、转账记录、亲友圈截图,相关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微信、支付宝信息及交易记录、户籍资料、出具的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徐某2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认同公诉机关已经认定的法定从轻情节,同时提出徐某2家属在审理过程中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在原有量刑意见基础上给予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2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徐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2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德锋
    审 判 员 周 巍
    人民陪审员 吕旭平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