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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1刑初394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6-3)



    (2021)沪0101刑初3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
      辩护人罗梦璇,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罗梦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同案犯徐某某、钱某某、何某某等人(均已被判刑)商议后,于2019年9月初起,在本市黄浦区陆家浜路XXX号XXX室,合伙通过赌博网站“申博”的会员账号,聚集赌客至上址下注,通过赌博网站的码量提成非法牟利。由钟某某(已被判决)、漆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该处负责操盘,被告人张某某负责赌场内物品采购、房屋保洁;钱某某负责配钞、结账;徐某某负责租赁房屋、核对账目;何某某负责招揽赌客。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14日,该网络赌盘的码量达8,378,876.85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某与徐某某、钱某某、何某某等四人以码量的千分之十二予以抽成,合计违法所得约10万余元人民币,张某某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分配上述违法所得。2019年10月21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2021年2月27日在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某某小区XXX号门口,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审理中,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建议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调高量刑建议,公诉机关坚持不予调整。
      上述事实,有同案犯徐某某、钱某某、何某某、钟某某、漆某某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周某某、邓某某、王某1、唐某1、唐某2、王某2、符某、徐某某、祝某某、朱某某、苗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缴获的账册、账册照片、案发地点照片,调取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在本院告知可能不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情况下,其表示即使法庭调高量刑亦认罪认罚。张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内容及适用简易程序亦无异议,还提出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提请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本案所涉罪名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罪,被告人张某某依约应获分赃与同案犯徐某某、钱某某一致,综合考虑本案犯意提出、同案犯的已判决刑罚、被告人张某某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对其量刑不宜轻于同案犯徐某某、钱某某等人。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7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涉案赌资、赌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郑 莹
    书 记 员 刘 澍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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