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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6刑初624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1-6-3)



    (2021)沪0116刑初6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自报),女,1974年5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李武康、沈海平,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李武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2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建立聊天群,并利用“哈灵麻将”APP内亲友圈功能,制定赌博规则,组织他人赌博,并以向大赢家收取台费的方式抽头渔利,共计收取台费人民币2.2万余元。
      2021年2月1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民警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家属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芮某某、王某、牟某某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附照片、工作情况、侦破经过及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人口信息,被告人李某到案后的历次供述及其签字确认的照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法定从轻、酌定从轻的情节,其家庭情况特殊,有弟弟去世留下小女孩,小孩的监护权判给李某,希望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被告人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曹雪明
    书 记 员 包雪怡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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